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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然及森林療癒協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會定名為香港自然及森林療癒協會,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NATURE AND FOREST THERAP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通訊地址為
 

三、本會為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註冊的非牟利團體。
 

四、本會宗旨是:
1. 增強大眾對自然及森林療癒的認識,推動大眾實踐相關活動;
2. 充當大眾和認證自然及森林療癒工作者之間的橋樑;
3. 促進跨界別、跨專業的交流和協作,以推廣自然及森林療癒;
4. 支援與自然及森林療癒相關的學術研究;
5. 鼓勵專業成長,加強會員之間的互相支持和學習。

第二章    顧問


一、凡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之人士,如醫護人員、助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身心靈工作者、學者、保險業人士、律師、會計師或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均可成為本會之顧問。
 

二、義務:提供意見,協助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三、權利:i) 列席本會各會議;ii) 享有本會提供之顧問福利
 

四、執行委員會每兩年檢視顧問成員並重新委任
 

第三章    會員


一、入會資格:以下會員需遞交已填寫完整之會員申請表格,願意繳交會員會費並獲執行委員會接納其申請,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贊同本會宗旨者。
1. 專業會員:已修畢 Association of Nature and Forest Therapy Guides and Programs 訓練課程,並取得合資格嚮導認證 (Forest Therapy Guide Certification)。
2. 附屬會員:對自然及森林療癒感興趣及支持本會的願景和使命。
    
二、會員權利
1.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
2. 出席會員大會,並擁有發言、動議、和議、選舉及表決權;
3. 享受本會提供之會員福利;
4. 除附屬會員外,所有會員在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上均有表決權。

三、會員義務
1.   專業會員
i) 依會章準時繳交會費(如有收取);
ii)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iii)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iv) 鼓勵及介紹熱心人仕入本會。

2. 附屬會員 
i) 依會章準時繳交會費(如有收取);
ii)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iii) 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四、會籍
1.    凡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濫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經執行委員會委員投票並獲過半數通過後,可革除其會籍;
2. 會籍不能轉讓給予他人使用;
3. 本會將於三十天內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之入會申請結果;
4. 主動退會:會員如欲退會,須給予書面通知,方終止為本會會員。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一、組織架構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休會其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2. 每屆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最少為4名,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投票選出。而互選的委員得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執行委員可視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委員會內之職位。
3. 每屆任期為兩年,任滿可競選連任,但主席及司庫一職不能連任超過六年。
4. 如因會務需要,本會可聘用合資格人士,其聘用、終止服務、薪酬及其他條款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5.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其他遺缺由執行委員會視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6. 如有委員疏忽職守、不誠實、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大會或執行委員會的決議,或執行委員會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執行委員會可在適當警告該委員後,經全體執行委員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通過,將其停職或革職。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
1. 通過及修改會章;
2.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3. 每年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4. 通過推廣本會宗旨所需的議決案。
 
三、執行委員會之職務
1. 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制定財政預算;
4. 計劃會務發展;
5. 審查會員申請資格;
6. 檢視顧問成員並重新委任;
7. 在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會務與財政狀況;
8.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9. 銀行簽名:必須由下列人士任何兩人簽名方為有效,為主席、副主席或秘書。

四、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分配
1. 主席:代表本會處理、策劃、主持各項會議,批核財政、會員資格及監管各委員之職務及進展,及對外聯絡工作。
2. 副主席:研定本會活動,福利和整體發展,負責一切對內及對外之聯絡及活動事宜。並包括本會顧問之聯絡,代表本會出席外間之活動事宜,並協助主席辦理會務。
3. 司庫:保管本會所有現金,記錄來往賬項,制定財政預算及提交週年財政報告。
4. 秘書:保管會印及會員名冊,協助記錄議案及提交週年會務報告。

 

第五章    會議


一、週年大會
1. 每年由主席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每次週年會員大會相距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2. 開會日期需於會議舉行前十四天,以書面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會員。
3. 週年會員大會之內容及議程包括:
i) 處理及通過應屆執行委員會提出的議決案;
ii) 通過財政報告;
iii) 通過工作報告;
iv) 選舉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

4. 出席人數不能少於會員人數之十分一,但最低不可少於四人。
5. 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在該日起三十天內再次舉行,但仍需七天前以書面郵寄或電子郵件通知各會員,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皆為法定人數。

 

二、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必要時,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定或三分之一會員聯署書面請求,主席須於接到請求該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而有關開會日期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郵寄或電子郵件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三、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四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的話,可隨時召開。
2.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由超過半數執委會委員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則由主持會議的主席加投決定一票。
3. 執行委員會的決定人數為全體執行委員的半數。
 
第六章    選舉


一、執行委員會選舉須於週年會員大會當天舉行。
 

二、候選人名單及簡介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七日前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給會員。
 

三、當投票完畢後,便會立即當場收集及在一名顧問監察下點票,獲票最多者當選。
 

四、當選之執行委員須於會員大會結束後十四天內舉行新任執行委員會會議,互選職位,並以書面將互選結果通知會員。
 

五、舊任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完成日起十四天內移交一切職務。
 

第七章    會費


一、每年繳交會費;實際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及公佈。
 

二、每年會費須於一個月之內繳交,如逾期未繳會費者,當自動放棄會籍。
 

三、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付之會費或一切捐款概不發還。
 

四、會費有效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在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入會者,會籍便計算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綷用以促進本會會章所列明的宗旨。
 

六、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八章    本會的解散


一、本會如需解散,須於會員大會通過議決案,並取得全體會員人數五分之四以上之書面贊成方得解散。
 

二、本會解散時,本會經清還債項後的所有剩餘資產及經費,須按大會議決的方法處理。如大會未有就此作出決議,則經清還債項後的所有剩餘資產及經費,一概捐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作慈善用途。
 

三、本會須按法律規定將有關解散的決定通知相關政府部門,以更新本會的登記紀錄。

第九章    附錄


一、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通過方得執行,並呈交社團註冊處存案。
 

二、會員大會包括週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三、若年中財政出現超支情況,執行會員會須將情況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四、本會須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務報告。
 

五、本會任何執行委員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合約或建議與本會訂立的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等利害關是具關鍵性的,則該委員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最早召開的執行委員會議上聲明其利害關係的性質,並不可有關事宜投票。

最後修訂日期﹕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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